加强欠税管理需解决三个问题
一、从健全机制、完善考核办法入手,解决疏于管理、无法可依的现象
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知道自己在欠税管理工作中该干什么、该怎么干、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以及未按规定执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首先制定《欠税管理办法》,明确清欠程序,对欠税登记、欠税约谈、欠税公告、欠税追缴、欠税核销、欠税考核、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把欠税管理归纳成一个体系。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对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使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在清理欠税工作中,各个阶段征纳双方应履行的手续,以及未按规定清缴欠税应承但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进一步加大对欠税管理的考核力度,确定欠税管理的具体目标和任务,重点考核陈欠清收率,对于单位每年清理陈欠达不到30%的,在征管质量考核中将被扣掉1-3分。对于新欠,考核一定细化到位,越具体越好,并且必须在3个月内予以解决,要么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要么采取措施予以追缴。对于企业确实已破产、税务部门已采取措施无法追回的欠税,由人民法院写出书面证明,通过严格规范的手续予以核免,以解决呆欠、死欠长期挂账;对于企业采取弄虚作假逃避追缴欠税的,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强制追缴,以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坚决杜绝新欠发生。在税收征管中,如果一旦发生新欠,也就是连续超过3个月没有解决的,既不能提供人民法院的证明材料,又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并尽快采取强制措施对欠税进行处理,彻底解决疏于管理的问题,通过制度化、程序化,把清欠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另外,要加强对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定《破产、关闭和改制企业税收管理办法》,把法律、法规涉及到的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的税收规定进行归类,并进行细化,建立起一整套破产、关闭、改制企业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按办法规定依法参与企业清算、评估和财产处置,全面使用税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将欠税落实到位,并对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进行详细审查,严防企业以破产、关闭、改制名义逃避税收。对欠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派税收清算小组,参与企业财务清算的全过程,并将清算结果予以公示,确保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税收处理阳光作业。
二、从分类管理、划分清欠责任入手,解决责任淡化、清欠意识单薄的问题
近年来,税务机关内部发生了一些不廉洁行为,经认真总结,不少都与欠税管理不规范、清欠责任不具体有关,税收征管质量得不到迅速提高也与欠税有着必然的联系,欠税管理是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欠税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税务部门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欠税管理任重而道远。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在县以上税务部门设立欠税管理办公室很有必要,成立欠税管理办公室,全方位监控与管理欠税,把欠税逐步纳入专业化管理轨道,为依法清欠创造了良好环境。使欠税管理工作由过去的分散型转为集中型,由过去的粗放型管理转为精细化管理,统一清欠工作尺度,严格工作标准,将改变过去那种因人而异、不同口径管理不力的被动局面,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廉洁从税。
在此基层上,积极落实清欠责任,欠税管理办公室在分析陈欠成因、类型、现状的前提下,与各基层税务机关签订清理陈欠责任书,并将清欠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一个税收管理员面前,对清欠计划按月考核,对完不成清欠计划的,扣发税收管理员奖金;对超额完成清欠任务的,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以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清欠的积极性。另外,欠税管理办公室建立欠税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做到责任明确,目标具体,充分运用CTAIS系统网上查询监督的功能,了解欠税户,掌握欠税户经营走向。同时,对欠税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划分责任。凡欠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定为A类;欠税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定为B类;欠税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定分C类;欠税在50 万元以下的,定分D类。然后,根据欠税类别,分别由中央、省、地(市)、县(市)四级欠税管理办公室进行监控,并分别负责予以追缴,对欠税进行监控,增加欠税管理的透明度。
三、从监督制约、加强自我约束入手,解决滥用职权、欠税腐败的问题。
随着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欠税公告办法的贯彻实施,税务部门清缴欠税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在欠税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欠税仍然居高不下。虽然,近几年我国加大了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但在欠税管理中,由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责任造成的欠税,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没有作出准确的规定。这样,法律留下的欠税管理“真空”,导致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无法可依。
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笔者认为,多年来,欠税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少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加强欠税管理,关键在于加大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是要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欠税不报的、对企业有清偿欠税能力而不去追缴等不法行为,如何追究过错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规定越具体越好,尽量避免模棱两可、不痛不痒的规定,这样,便于对不履行职责追缴欠税的当事人“对号入座”,增强责任意识。二是要对欠税及时进行“会诊”。基层税务机关要建立欠税档案,对欠税原因、欠税己采取的措施和欠税追缴责任人进行登记,上报上级部门,上级税务机关对大额欠税必须搞清来龙去脉,不定期对欠税进行一次“会诊”,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三是加强欠税管理检查。上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专班定期或不定期对欠税进行检查。一方面检查下级税务机关履行《欠税管理办法》的具体情况,看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程序追缴欠税,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落实整改;另一方面,每年年底,要到税负异常的企业对第四季度的税收进行检查,看税务机关是否有人为调节税收收入的现象,避免暗箱操作,造成企业人为拖欠。在检查中,发现玩忽职守、以身试法的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为欠税管理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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