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构建省以下分税分级财政体制
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在我国的推行,从1994年以来已逾10年。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显露和积累了一些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在渐进的改革中,采取种种过渡措施,以“分类指导”方式逐步完成省以下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构建,是一种必然选择。
省以下分税制没有实质性进展
对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和基本制度成果,必须肯定和维护。当时,在中央与省代表的“地方”之间先搭成分税制框架,逐步解决省以下如何理顺体制、贯彻分税制的问题,是正确的大方向之下合乎实际的过渡安排。
但实际情况是,1994年以后,省以下体制在分税制方向上却几乎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过渡措施中的一些负面因素在积累和放大,各种制约因素迫使中央与地方在税种划分总体框架上,“共享税”越搞越多。在地方的四个层级之间,则实际搞成了一地一策、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复杂易变的共享和分成,越靠近基层,越倾向于采用讨价还价的各种包干制和分成制。
对现在基层困局的剖析
现在基层的困局是:过渡不顺、矛盾积累,引致县乡财政困难凸显;地方四级财政框架,与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落实之间存在不相容性。
1994年财税配套改革之后,由于省以下体制的过渡不顺利,过渡状态中原有矛盾与新的矛盾交织、积累,导致财权的重心上移,而事权的重心下移。在综合国力不断上升、全国财政收入强劲增长,地方财政总收入也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层级高端(省、市)在全部财力中所占比重上升,而县乡财政困难却凸显出来,欠发达地区尤为强烈。
本来,使各级政府增强事权并与财权呼应匹配,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使欠发达地区大体达到事权与可用财力的一致,正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精神实质和优点所在,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却没能体现出来呢?我认为,这是由于省以下还一直没有真正实行分税制,所以“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
寻求对症下药的思路
积极推行“扁平化”改革试验,进而为分税制在省以下的贯彻创造配套条件,应该是对症下药。
现在的很多地方正在积极试验着“省管县”和“乡财县管”的管理措施。基本导向是力求实现省以下财政层级的减少及扁平化,其内在逻辑是进而实现政府层级的减少和扁平化。改革中,市、县行政不同级而财政同级,不会发生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乡财县管”后何时考虑变乡镇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也可与法律的修订配套联动。如果在“地市级”和“乡镇级”这两层级的财政改革上“修成正果”,则有望进一步推进到贯彻中央提出的“减少行政层级”的要求,实现中央、省、市县三级架构,即乡镇政权组织变为县级机构的派出机构;地级能不设的不设,如需设立则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这可以使省以下的分税制,由原来五级架构下的“无解”变为三级架构下的柳暗花明、豁然开朗。如果再配之以中央、省两级自上而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必将有效地、决定性地缓解基层财政困难,形成有利于欠发达地区进入长治久安的机制。
另外是如何把握分类指导,做到因地制宜,在合理区别对待之中,逐渐走向总体的规范化制度安排。
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省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都不宜一刀切地简单硬性推行,而应强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半径过大的省份,省管县需要有更多的行政区划变革配套因素;发达地区工商业已很繁荣的乡镇,目前不宜照搬“乡财县管”的办法;边远、地广人稀区域的体制问题,有待专门研究而必须与内地区别对待等等。但所有这些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是不宜归之于“纵向分两段、横向分两块”的思路的。
从纵向讲,省以下体制的方向不应是“不宜提倡都搞分税制”,而应是创造条件在配套改革、制度创新中力求逐步脱离10余年来实际上滞留于非分税制的困局,争取实质性的贯彻分税制。其要点除了推进“扁平化”改革之外,还包括逐渐构建各级、特别是市县级的税基,使各级政府都能在合理事权定位上依托制度安排取得相对而言大宗、稳定的收入来源。
从横向说,如以“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或“农村依赖型县乡和非农业依赖型县乡”为划分,选择性地走分税制与非分税制的不同路径,既不符合培育统一市场要求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取向,也很难具备实际工作中合理的可操作性。
从横向与纵向的协调来说,最重要的是积极发展和强化自上而下的“因素法”转移支付,同时也包括发展适当的“横向转移支付”。在我国这早已经以“对口支援”等方式存在,可动态地调控地区间差距,扶助欠发达地区。
总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要是指处理好渐进改革中的过渡问题,是分税制推进中的“策略”和操作层面的要领。而从基本框架和战略大方向层面来说,要首先把握好市场经济新体制所要求的总体目标模式,使策略的掌握服从于、服务于战略取向,逐步打造合理、规范、稳定、长效、内部贯通的制度安排,逐步接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长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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