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的由来
在我国,对车船征税由来已久。汉代“算缗钱”的课征对象,就包括车船在内。《史记·平准书》记载“西汉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车;无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缗钱。”当时规定:“平民车一辆,征税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算”是单位税额,每“算”二十钱。
明代也对船只征税,名曰“船料”规定按船只载料多少和运途远近计算征税。后因丈量估料繁难,改以船只梁头的广狭为计税标准,从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税,又叫“梁头税”。
鸦片战争以后,我国沿海港口,常有外国船只出入。对这些外船,按吨位征税,称为“吨税”,对内地船只仍征“船料”。但此后一度停征,至民国31年,才改征“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也征收此税,后因在执行中往往被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故删去牌照二字,叫做“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