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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近代思想家论征税对象

来源: 编辑: 2003/01/10 16:36:58 字体:
  国家应以什么为课税对象?我国古代思想家对此发表了许多意见。由于各人所处的历史环境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征税对象的选择也不同。议论纷呈,丰富多彩。

  一、孔子主张征人力税和收益税

  孔子推崇周代以人力和收益为征税对象。他说:先王制定的税制是“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人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就是说,征用民力耕种公田而考虑距离的远近;向商贾征税而考虑收益的多少;征调徭役而考虑年龄的差别。他认为这种税制比较合理。

  二、孟子主张“助而不税”

  孟子是单一的课税对象论者,只同意征劳动力助耕公田,否定其他的课税对象。《孟子.公孙丑》中载:“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藏于其市也;关,讥(稽)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耕者,助而不悦,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之于野矣;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悦,愿为之氓矣。……如此,则无敌于天下。”这段话是说,对行商坐贾不征关市税,对农民只征劳役助耕公田而不征税,对无职业的和宅地荒芜的人免除课税,这样就能取得天下所有人的欢心,并吸引远方的人民归附。取得了民心,就无敌于天下。

  孟子反对向商人课税,对商税的产生作了新的解释。他说:“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孟子.公孙丑下》)。在他看来,最初向商人征税不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为了制止卑贱的商人垄断取利,以维护集市贸易的正常发展。

  三、周朗、王夫之主张以人定税

  我国征人头税很早。战国时,商鞅就提出“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商君书.垦令》)。秦汉时期,人头税较重。大人小孩都征。曹魏开始,改为按资产分户等为主要课税对象。南朝的周朗亦提出:“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资”(《宋书.周朗传》)。

  王夫之认为,以人定税合理。因为“不论客户、土著、细耕、自耕、工商、游食”,都是国王的臣民,都应尽纳税义务。“一令稍有输将,以供王民之职”。他认为以田定税会妨害农业生产。所在提出:“惟民以收租(税),而不度其田”(《读通鉴论》卷十四)。

  清代的邱家穗认为,以人定税有两点好处,一是征税面宽,“人无贫富,莫不有丁身可役。”二是有利于惩懒。认为征人头税可以强迫懒汉劳动。以人定税论者忽视了按能力负担的原则。资产少人口多的民户即使终年勤劳也难以负担繁重的人头税。正因为人头税不合理,所以最终被淘汰。

  四、杜佑、马端临主张以土地定税

  历史上主张将土地列为课税对象的人很多,而将土地作为唯一征税对象的也不乏其人。如唐代的杜佑主张只以土地资源为课税对象。他说:“古之有天下者,未尝直取于人。其所以制赋税者,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税”。这里的“衡”指山林,“虞”指水泽。由于“唯田及泽可以制财贿”,所以只应将它们作为课税对象。至于工商业,本不应作为课税对象,为了防止人们放弃农业这个根本行业而去从事工商业,就通过征工商税加以调节。就征税对象的选择而言,“历代至今,犹计田取租税”(《通典.食贷阂.赋税》)。

  元代的马端临也认为,“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易之法”(《通考.田赋三》)。他反对按人按户课税。认为贫民和富豪不加区别地一样纳税,是不公平的。

  五、杨炎主张以资产定税

  我国征资产税较早。在秦汉以前,资产税一般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征课对象。至汉代才将现金、牲畜、车船等动产纳入财产课税。此后,财产税在赋税中的比重逐步扩大。唐前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了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唐中期,在均田制受到破坏租庸调法难以推行的历史条件下,杨炎向德宗建议,实行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即不分土户、客户、农民、商人,一律按资产的多少征税。赵赞也曾提出:“计钱每贯税二十,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旧唐书 .食货志下》)历史上赞成以资产定税的思想家较多,认为此税的好处是税负与负担能力挂勾,比较公平合理。

  六、严复主张以“余财”定税

  所谓以余财定税,就是收入扣除“养民之财”、“教民之财”后的“余额”作为课税对象。近代的严复提出了这一观点。他说:“国家责赋于民必有道矣。国中富民少而食力者多,必其一岁之人,有以资口体、供事畜而有余,而后有以应国课。”“有余而取之,于民生为无伤,亦于国财为不耗”(《原富》893、848页)。此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

  七、孙中山主张征直接税

  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孙中山先生主张征直接税。认为征直接税最公平。他说“用累进税率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资本家的入息极多,国家直接征税,所谓多取之而不虐。从前的旧税法,……完全取于一般贫民,资本家对于国家,只享权利,毫不尽义务,那是不公平的”。他还提出向地主征地价税,土地涨价的部分收归公有。政府可以获得大宗收入。直接税满足了政府的财政需要,“一切杂税”就“可以豁免”。一般贫民就没有纳税的痛苦了(《民生主义》)第一讲、第二讲)。这表明孙中山先生是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选择征税对象的。

  以上是主张以某一种或某一类物品为课税对象。实际上我国历史上大多是多税并存。主张以多方面为课税对象组成复合税制的人也很多。

  八、《周礼》等主张多税并存

  《周礼》的作者以记述周代赋税的形式,阐述了多税并存的主张。所提出的“九赋”、“九贡”等,包括了多方面的征课对象。有土地税、山泽资源税、人力税、行为税等。仅市场上所征的税,就包括了很多内容,有“絘布”,是指对陈列商品的地皮或店铺所课的税。有“总布”,是指按出售商品总价计征的货物税。有“质布”,是指对各种合同证券由政府签证盖印而收取的税,类似印花税。还征屠宰税、关税。此外,对住宅周围不种桑麻的、分给的土地荒废不种的、游惰而不从事生产的,都要课税,意在惩戒这些行为。

  继《周礼》以后,主张多税并存的人很多。如商鞅,除主张征土地税、人头税外,为了达到重农抑商的目的,提出“重关市之赋”。为了节约粮食,抑制酒肉消费,提出“贵酒肉之价,重其租”(《商君书.垦令》)。王 莽主政时,除征资产税、人力税、工商税外,还征所得税。据《汉书.食货志》载,所得税征收的范围较广。规定:从山林水泊中猎捕鸟、兽、鱼、鳖等及放牧牲畜的;妇女采桑养蚕、织布和缝补的;工匠、医生、祝巫及从事技艺或贩卖的;街市、店铺、区巷、客店中做生意的,都要向所在的县府呈报经营收入。“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即计算纯所得,按十分之一纳税。

  主张多税并存的人,对主体税种的选择往往不一致。随着历史的发展,主体税种不断变化。

  至近代,主张更新税制扩大征税对象的人更多。台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总长周学熙提出,应开辟新税,改变原有赋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即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增设印花税、遗产税、所得税三种新税。他说:“印花税和遗产税,“对于行为而征收,即为中国向来未有之税目,而又无重复可虞。开征新式所得税,实行累进征课,与公平之原则既符,而亦易达普及之目的”(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148-149页)。他的主张虽有为袁世凯政权聚敛财政收入的一面,但确实有利于税制的发展和结构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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