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前世今生”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消费税作为一种选择性的税收,除了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的任务以外,还具有调节生产、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十多年来,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已由1994年的51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634亿元,增长三倍多,同时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征税范围只限于11个应税品目,范围有些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再征收消费税,不利于鼓励生产和消费;
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消费税发挥调节作用的需要;
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
4月1日后开始实行的新消费税政策是按照以下指导思想调整的: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消费税制,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更好地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原则。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协调一致,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要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税的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引导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优化税率结构、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要求,调整和优化消费税的税率结构,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要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征管办法,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同时,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也要兼顾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本次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经过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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