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对偷税的处罚
中国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税收征管,先后出台了各具特色的税收法规,对偷税行为严惩不贷。
汉武帝时期,向商贾、放高利贷者开征“缗钱税”(财产税)和“贳贷税”(利息税),要求纳税者如实呈报钱财,经官府验收后,按6%的税率征税。然而很多人心存侥幸,企图隐瞒钱财偷税。汉武帝法令如山,奖励举报,凡查实偷税者,除没收其全部钱财外,还要罚戍边一年。《汉书。食货志》记载:当时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破产”,从而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商人的偷税行为。
唐朝后期新开征的茶税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为防止贩私偷税,政府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私鬻(卖)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园户(茶农)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新唐书。食货志》)。当时偷逃小税种的税收,处罚也很重。凡隐瞒房产不报者,隐瞒一间杖60;偷逃市场交易税100文,杖60,罚2000文。
宋朝打击偷税更为严酷,凡贩卖私盐偷逃税的,贩一两以上“决杖十五”;敢于暴力抗税,“持杖盗贩私盐,三人以上,持杖及头首并处死”。贩卖私茶“一斤即杖100,贩至20斤以上弃市(处死后示众)”。贩私酒“五斗处死”(《宋会要辑稿》六)。
元朝打击偷税的重点仍是放在盐、茶、酒等重要税收上,私贩上述货物与偷税者同罪,均“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就连邻居不告发偷税,也要杖100元代商税,税率为1/30,税负较轻,但“诸匿(偷)税者,物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但(只要)犯笞(鞭打)五十”(《元史。刑法三》),处罚很重。
明清时期惩治偷逃盐、茶等重要税收的刑罚有所减轻,但经济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减当年。即使偷逃小税,处罚也毫不含糊。明朝对贩卖蔬菜、水果等新开征的“市肆门摊税”(营业税),一旦偷税则要罚钞千贯。清朝咸丰三年(1853年)开征的“厘金”,虽然只对货物征收1%的税收,但只要偷税,就要处以偷税额3倍-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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