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溯源
我国的房产税最早可追溯到周代的廛布。廛在古代是指一户人家所住的房屋,而布是古代的一种钱币。《周礼》载“掌敛廛布而入于泉府”就是指市邸房舍之税。
到了唐朝德宗建中四年(783年),朝廷在全国开征“间架税”,即房产税。规定房屋每两架为一间,房屋分三等征税。上等每间收税两千文,中等一千文,下等五百文。每隐瞒一间的杖打六十。严厉的刑罚曾引得人民怨声载道。
清朝的房产税称市廛输钞、计檀输税;到清末和民国时期则称为房捐。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订有《房捐章程》,按租价征收十分之一的税,房主、租户负担各半。若房屋为房主自住,无租价可用于计算的,则按邻近相仿房屋的租价计征。该税后来因人民反对而被停征。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在签订《辛丑条约》后,由于巨额赔款而国库日空,于是重又开征房捐。这次仅对店铺房征税,而且,月租价在三千文以内的可以免征。民国四年(1915年)10月,国民政府制定了《宅地税征收条例》,各省根据该《条例》再制定细则,将征收地分为省会、商埠和县镇3等,每等税率各分5级,3等共分15级税率,最高为每平方弓(合1.6平方米)4元,最低为每平方弓0.6元。分级标准以房屋所处地段的繁僻与房屋价值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房产税被列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一些城市征收。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实行了《城市房地产税条例》,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一征收。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将企业缴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而对不缴纳工商税的个人,则仍由房产管理部门征收房地产税。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计税依据分为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两种形式。按租金收入纳税者,税率为12%;按房产原值纳税者,可将原值减除10%~30%后再按余值计税,税率为1.2%.政府还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屋、人民团体等自用房给予免税照顾。1993年,我国又对《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但由于正式修改后的条例尚未公布,故目前我们仍继续执行原《条例》。
责任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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