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统税的票证管理
国民政府印制的卷烟统税税票
第九级卷烟统税查验证
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征收赋税,应予纳税人纳税凭证,以证明其完成纳税义务,此类纳税凭证通称为票证,是税收会计和税源统计的原始凭证。
1928年1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征收卷烟统税条例》,规定印花为纳税凭证,并派员驻厂监贴印花。1933年12月,卷烟改为从价按量分两级定额征税,印花也分两级定额;舶来品另设舶来印花一种,票面不列等级税额。1938年10月,实行零烟纳税办法,另制零烟纳税凭证,性质与印花相同。1941年9月,又改为从价征收,改用统税印花,其运输凭证最初为准运单、分运单、改运单,后来又改为运照。1942年7月,烟类实行专卖,票证有专卖凭证、烟类查证、专卖分运单、专卖改运单和专卖准运单。1945年1月停止专卖,恢复征税,仍贴用统税印花及查验证。随着物价上涨,税额也随之增加,统税印花的票面额也增至千元、万元、十万元、百万元乃至千万元不等。查验证分为10级,至1947年6月,因税额常有变更,遂将级别废止。
卷烟统税印花属于有价证券。开办初期,所制印花花纹简陋,容易仿制,且其上不列号码,容易一票重用。后来,卷烟税率改为7等,印花也改为每等一色,每枚印花代表卷烟5000支的税款,以10联为一页,统计为卷烟5万支,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依次并列连号,可分可合,有据可查,且印花精细,不易仿制。最初卷烟税额统计分为6万支、5万支、3万支、2.5万支、1.5万支数种,后来为方便计税起见,一律以5万支为计税标准单位。印花以10枚为一联,每联5000支,10联为一计税单位。雪茄烟税率最初分为6等,印花每等一色,分为6色。税率以盒计算,盒分25支、50支两种(后来又出现了100支),印花也分两种,各6种颜色。为了防止一票重用现象的出现,又在印花上加印号码,改用长条12英寸的纸印制,用以环封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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