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展示工程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税收案
经济性质:国有;
注册资金:500万元;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设计;
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地税局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并已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于2002年3月对该公司1999年至200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取得工程款5212099.15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1999年3338825.15元,2000年282134元,2001年1591140元,应按建筑业税目税率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分别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999年为243783.52元,2000年为-91093.37元,2001年为-57592.74元,应补缴1999年企业所得税80448.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56362.97元,城建税10945.41元,教育费附加4690.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0448.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补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78322.20元。
税款、滞纳金已于2002年6月10日前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