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被查遭牢狱之灾
近日,琼中县人民法院对犯偷税罪纳税人卓某判刑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3,829.26元;偷税款89,829.26元,予以追缴。
据了解,被告人卓某1966年5月11日出生于海南省琼中县,是中平镇某橡胶收购站负责人。
开大头小尾发票进腰包
卓某于1999年3月承包中平橡胶收购站,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间,卓某销售胶片给海南省儋州市某橡胶产业有限公司,得款3,367,761元,然后卓某以个人名义开出大头小尾发票中,发票联的金额为4,601,664元,存根联486,500元。
少缴国家税款93,829.26元
卓某在2002、2003年销售胶片所得税款3,367,761元,按税率4%计,应纳税129,529.26元。而卓某只申报纳税金额为892,500元,纳税35,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少缴国家税款93,829.26元,偷税数额占其应纳税款的10%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另查,被告人卓某犯罪后于2004年11月3日到该县公安机关自首。而且在税务机关调查期间,卓某已补交税款4,000元。
被告人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故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某犯偷税罪。
经琼中县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被告人卓某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3,829.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