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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抵借,偷漏税款

来源: 编辑: 2003/03/12 16:37:27 字体:
  某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系集体建筑企业的行政管理单位,下属多家建筑队,公司对外招揽业务,签订合同,向下属各建筑单位安排施工计划,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并按施工量向各下属建筑队收取管理费。按规定税务部门对管理费收入的结余部分,向公司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1994年所得税的汇缴检查工作中,将该公司列为检查的重点,采取先帐簿,后凭证,再落实的检查方法。在审查帐簿和凭证的过程中,把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和相关的往来款帐户列为重点。审查中发现,该公司10-12月份,管理费收入明显下降。向该公司有关人员询问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反映经营情况良好,下属施工单位工作量饱满。针对这一异常现象,在查帐人员的追问下,他们承认了公司利用管理费收入抵顶借款的事实。原来,公司于1994年8月-10月份,为了建造办公楼和宿舍楼,向下属各施工单位借款共计340000元,借入款项没有入帐,而是抵顶管理费收入。因此公司10-12月份的管理费收入大幅下降。

  按规定,该公司行政管理费收入结余,就是总公司当年经营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而抵顶借款部分不计收入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

  帐务处理如下:

  (1)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340000×33%=1122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220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2200

        贷:银行存款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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