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不计入工资所得漏税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的规定,企业为雇员购买的房屋是该雇员取得的实物形式的应纳税所得。根据税法第十条“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税务机关通过检查该企业的帐表、凭证及雇员提供的相关凭证,确定了该企业共为四名高层职员购买了住房,总价款为144万元,从而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总额为144万元。
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1995]115号通知的精神,作出如下处理:
1.企业为雇员支付的房款,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房屋价格为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即144万元。
3.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实物价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年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补纳自购房到现在6个月的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款总计27600元。
该企业的帐务处理应调整为:
1.登记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276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7600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7600
贷:银行存款 2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