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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偷税5年被查处 滞纳金高过税款

来源: 编辑: 2005/11/18 09:26:24 字体:
  因隐瞒销售收入被稽查局查处,佛山市禅城区某陶瓷机械公司需补缴增值税19544.19元,被加收的滞纳金超过了税款达25299.95元。近日,记者从佛山市禅城区税务部门获悉,今年以来,禅城区税务部门依法执行加收滞纳金最多的一户企业达63.5万元。

  据了解,佛山市禅城区某陶瓷机械公司于2000年4~7月因隐瞒销售收入并未申报纳税,故滞纳金天数的计算是从2000年8月11日算起,足足有5年之久,达1800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前的滞纳金加收率是每日千分之二,2001年5月1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滞纳金加收率是每日万分之五,分段计算后滞纳金是查补增值税的1.3倍,所以出现了滞纳金比正税还要多的情况。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收滞纳金具有明显的惩戒性质。对于每一笔逾期缴纳的税款,禅城区税务部门一直以来都坚决依法执行加收滞纳金的制度。

  根据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禅城区税务部门负责人说,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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