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检查补缴少缴税款,但仍按偷税处罚,是否合理
【问题】
公司在稽查局检查期间申报补缴了上年因为少记收入而少缴的税款,现在稽查局仍按偷税对公司进行罚款,是否合理,有无法律根据?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上年采取少记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偷税,稽查局按偷税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公司能在稽查局检查期间主动申报补缴上年因为少记收入而少缴的税款,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稽查局可以依法减轻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司再与稽查局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