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站非法抵扣进项税额偷税案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F市某粮站为该市粮食局下设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粮油购销、面粉加工。1994年1月被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有职工32人,注册资金34.8万元,固定资产140万元。该粮站1996年取得销售收入611.7万元,销售税额79.6万元,进项税额74.8万元,实现增值税4.8万元,实现利润17万元。1997年1月至10月取得销售收入451.84万元,销项税额58.74万元,进项税额51.95万元,实现增值税6.97万元。
(二)基本案情及主要作案手段
1997年11月,F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综合科在选案分析时发现该站经营情况有疑点,即安排稽查科对其1996年1月至1997年9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稽核检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小麦取得的收入未提增值税
该粮站1996年8月销售小麦向购买方收取利息、包装费等价外收入15.84万元(含税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凡是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该企业未按规定并入销售计提增值税,而是直接冲销售费用,造成偷税0.55万元。
2.购进货物未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997年4月,该粮站向Q县某粮食部门购进玉米,未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自行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8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免税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只有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农产品才允许以收购发票进行抵扣,而该企业从Q县某粮食部门购进粮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以某村某乡为名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造成偷税2.82万元。
3.收购政策性粮食抵扣进项税额
1997年2月,该粮站收购属于免税范围的政策性粮油120.22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2.0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而且从1996年10月起对粮食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即对政策性粮油销售不计提增值税,其购进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该粮站1997年2月购进免税粮油抵扣进项税,少缴增值税12.02万元。
4.销售豆油取得收入未计提增值税
经查往来帐户,该站1996年1月25日销售豆油6639公斤,取得收入5.31万元(含税价),不记销售,造成偷税0.18万元。
(三)处理结果
根据检查落实,该企业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扩大抵扣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偷税15.57万元。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将税款补缴入库,并处罚款7.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