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未作销售偷税案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D市某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于1993年10月22日注册并正式投产,总投资1700万美元,主要生产羊绒系列产品。1996年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纳税申报,年初欠缴税款4311101.57元,销项税额16203916.61元,进项税额14501098.45元,实现税金1702818.16元,缴纳增值税4180383.74元,年末欠缴税款1833535.99元。1996年3月至8月连续5个月负申报。
(二)检查方法及步骤
按照上级税务机关关于开展增值税互查工作的要求,F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组成检查组,于1997年5月对D市该羊绒制品有限公司1996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稽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对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并且深入车间了解了生产工艺过程。检查中采取了逆查与详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工协作,审阅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重点检查了增值税的各种进项抵扣凭证、涉及销项税额的有关账户及其对应关系。
(三)存在的问题
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方面的问题
(1)向B市某工贸公司发出羊绒衫延期作销售,销项税额滞后。该公司1996年6月、7月、10月、12月,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名义向B市某工贸公司共发出羊绒衫124580件,按成本价从“产成品”账户的借方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的借方,待收回货款后转作销售,计提销项税额。1996年9月至1997年4月8次共收回105780件的货款,还有18800件未作销售,销售额为7720972.00元,未提销项税额1312565.24元。经查证,购销双方没有分期收款销售结算合同,企业发出商品时,向对方开具的是“发出商品通知”凭证,该凭证就是向对方索取货款权利的凭证。
(2)1994年预收H市某经销部货款8097.79元,1995年已将货物发出未作销售,金额为6921.19元,未提销项税额1176.60元。
(3)1996年向某综合经营公司销售原料、辅助材料及包装物未作销售765348.81元,未提销项税额130109.29元。
2.进项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问题
(1)金额小写、税额未合计的发票共11份,税额计7094.96元。
(2)非一次复写发票2份,税额计358.45元。
(3)购货方一般纳税人识别号码不符的发票11份,税额计5782.07元。
(4)取得未顶格填开十万元版发票3份,税额计3944.97元。
3.进项税额方面的问题
(1)1996年在建工程耗用修理用配件2014.41元,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税额为342.42元。
(2)企业1996年底盘亏原材料、低值易耗品41100.37元,其原因是管理不善发生变质,形成非正常损失。账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记“原材料”,同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税额6987.66元。
以上三大类问题增值税合计1468361.06元。
(四)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向B市某工贸公司发出羊绒衫未作销售,预收H市某经销部货款并已发出货物未提销项税额,向某综合经营公司按内部生产机构拨付原材料等三项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应补缴税款1443851.14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27份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补税款17180.4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在建工程耗用原材料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应补税款7329.51元。
以上三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468361.10元,同时处以罚款100000.00元,补税、罚款总计1568361.10元,限于1997年9月30日前清缴入库,同时在此期限内进行调账处理。并责令该公司按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精神,开设“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按通知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目前,该公司的应补税款、罚款已全部清激入库。
二、分析
1. 新税制实施几年来,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开具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稽核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用发票的日常监控,及时纠正企业的发票违法行为。同时应大力推广计算机的应用,改变当前人工稽核手段落后、速度缓慢的缺陷。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与发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随时掌握企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以便在检查中做到有的放矢。
2. 要加强日常稽查。日常稽查是一项经常性、随时性的税收检查,涉及面广、时效性强,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微杜渐,是有效堵漏的第一关,也是关键的一关。因此,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与各业务部门搞好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稽查,提高纳税人偷税被发现的可能性,扼制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及时纠正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3.要逐步提高罚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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