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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志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尽快废止

来源: 转自互联网 编辑: 2014/03/17 00:00:00 字体: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征收。中国的纳税人对自己具体的纳税情况不一定清楚,但是对税收负担的轻重却并不麻木。

    上周全国“两会”期间,本人撰写了一份关于废止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议案草稿,请四川省的人大代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议案须以代表团名义或三十名代表联署方能提出。我的草稿几经周折,终因时间紧迫未达法定人数,只能胎死腹中。“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虽然今年未能成功,但在签名的过程中还是得到很多代表的理解与认可,颇可欣慰。不过,真正的原因还在于大部分代表不了解议案内容,对提交议案比较谨慎,当然,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他们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为了早日促成此事,我希望让大家知道为何要废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国现行各种税中,有这样两个奇怪的税(费),既没有明确课税对象,又没有独立纳税人,甚至连计税依据都让人不明觉厉。可能百分之九十九缴纳了这两种税(费)的纳税人甚至连名字都没有听说过,就这样糊里糊涂地“被”征收了近三十年。这样的税费早就该废除了,可是依然存在,到底是为什么?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征收。说简单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凡是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缴纳了“三税”,就同时负担了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这两种税费本身没有自己的课税对象,谁也说不出来是对什么课征。增值税对商品的增值额课税,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课税,营业税对营业额课税,这两种税费却没有客体,而是附着在“三税”身上,就像榭寄生或者菟丝草,实际上是一种“税上税”或者“附加税”。我以前在学习税法时就不知道它们属于什么税。说是商品税吧,却是用于维护城市建设和提供教育经费;说是行为税吧,又是以“三税”进行计算。就像蝙蝠一样,是鸟还是兽?孔子说,必也正名乎,总要给它们一个名字吧?于是有人勉强将其定义为目的税,可什么是目的税,谁也说不清楚。

    名虽不正,如果言得顺也还罢了,可是这两个怪胎却是先天不足,弊端不少。首先,提高税负。附加税费是典型的重复征税,使中国的税制背上不透明、不简化的罪名。尤其对小微企业,净利润率本就不高,附加税费占了营业收入的5‰,大大加重了税费负担,不啻于雪上加霜。其次,征收混乱。增值税、消费税归国税局,营业税归地税局,同一个税种要两套机构来收,征收成本高企,征税效率低下。另外,附加税费在缴库的时间和地点上不一定与“三税”完全一致,主税与附加税在时间和空间上形成错位。最后,用途不大。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征的初衷是国家财力不足,用以改善城市建设和教育投入。时过境迁,在当前的收入规模下已经失去意义。去年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4.125万亿元,城建税173亿元,仅为土地出让金的1/238,能做多大的事?同理,2012年国家教育支出21242亿元,国家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加上各省收取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仅为3125亿元,也只有一成多。废除这两种税费并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多大的冲击。

    中国的纳税人对自己具体的纳税情况不一定清楚,但是对税收负担的轻重却并不麻木。社科院提出的人均万元税负不管说法是否准确,至少激发了广大纳税人的痛感与焦虑感。不同的医生为同一个病人把出的脉相不同,辨证施治的药方也会不同。税负重是中国大的症状,至于是虚症还是实症,是阳症还是阴症,就属见仁见智了。大的税种会伤筋动骨,该不该减此处不论,但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虽是痈疡之症,却也是体表疾患,需要消肿散结。既然对预算盘子影响不大,何不爽快废止,迈出减税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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