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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笼货款缺章法 囫囵偷税遭处罚

来源: 编辑: 2006/10/25 11:50:17 字体:

  案情回放:

  日前,某市地方税务局对该市大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混凝土企业通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方式,由于产品生产后不可能长期存放,因此不可能有库存产品。但检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大华公司“发出商品”账户有近2千万元的余额。

  检查人员向大华公司一线的业务管理人员了解情况,终于弄清了该公司的销售流程:该公司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再根据甲方工程进度分批供应混凝土,送货时开据三联“发货小票”,甲乙双方和送货司机各执一联,业务管理人员再根据“发货小票”和工程结构完工情况做“商品混凝土决算表”,“决算表”上有供给甲方的混凝土数量、金额,还有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和监理人员签章,表示甲方对该批混凝土的验收,同时也表明了该批混凝土产权的转移。但业务部并不在上报“商品混凝土决算表”的同时,向财务部报告销售数,而是根据收到货款的进度或甲方的要求,需要开具发票时,才向财务部提出开具发票,这时财务部再根据发票确认销售,申报纳税。也有一些是对方汇入进度款,虽然没有要求开具发票,财务部门也确认了销售,申报纳税。对于既没有收到进度款,也没有业务人员要求开具发票的发出货物,财务人员无从确认销售,就没有申报纳税。

  某市有关税务部门对该案初步审查后认为,大华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一到,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即发生,均应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对于没有到收款日期也没有提前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是不能确认销售的。

  案件处理:

  经某市地税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大华公司有以下违法事实:该公司2004年度少申报销售额为13,310,883.25元(含税),这部分产品成本挂在“发出商品”科目,应结转成本11,642,399.8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15,037.14元;2005年度少申报销售额为4,472,274.15元(含税),这部分产品成本挂在“发出商品”科目,应结转成本3,850,620.6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8,505.96元。

  以上合计查补增值税100余万元,查补所得税33余万元,处罚款51.9万元,加收滞纳金4万元。目前,已全部执行入库。

  几点启示:

  企业营销环节在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企业产成品最终价值的实现。在这个环节中缺乏纳税筹划意识,极易增加企业的税负。而企业营销环节的筹划主要有两个切入点:

  一、销售实现时间的确定

  销售时间的确定是指在产品销售时,通过不同的结算方式,应在什么时间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销售产品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意味着在销售货物的时候,如果卖方与购货方办理了货款结算手续,或者为对方开具了发票,无论对方是否提货,都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很多企业往往因为“欠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为什么呢?一些公司销售货物,购货方没有付款,而打了欠条,公司认为没有收到货款,不需要申报纳税。其实,欠条就是“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公司可以凭欠条来要回货款。

  同样,企业还可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避免提前缴税。就上述案例而言,如果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先预收定金,当货物全部发出后再结清余额。这样处理,在收到预收款时,货物还没发出,不用申报纳税。待货物交付使用,并实现了全部销售额时,才全额缴税。

  二、销售方式的选择

  销售方式的选择是指通过不同的方式销售产品,应根据什么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往住会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例如以物易物、返本销售、折扣销售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不同。企业在决定采取何种销售方式之前,必须明确税法对各种不同销售方式的规定,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

  1.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根据购货方购货数量的大小,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的一种销售方式。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税法“视同销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还款而协议给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由于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之后,是一种融资性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允许将其从销售额中减除。虽然企业收回的货款比发票开具的少,但是要按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以物易物:是指购货双方不以货币进行结算,而是用等价的货物相互交易,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购销活动。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为单独的购销核算,计算缴纳增值税。

  4.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以上销售方式,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例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大小、增值率大小以及销售对象的多少进行测算,选择最佳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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