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偷税案纪实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每个商人的最终目标。有些人利用合法、正当的手段来谋取,有些人却用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来达到满足个人私欲的目的。
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至今10年多的时间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也已经掌握了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且能深刻理解税制及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对偷税的表现手法,有一部分纳税人就不单单是过去那样只表现在手续不全,项目填写不对、购入“固定资产”商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等问题上。因此,我们税务稽查要针对此特点,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将偷税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暴露在法律的利剑之下。
下面讲述的就是在查处我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偷税过程中,我们国税人是如何亮出“捍税”之剑的。
不得已打草惊蛇
六月初的一天,天气燥热,上午九点,调账小组已到了在该企业的注册地青龙乡纺织工业区。然而,足足寻找了近半个小时,却连该企业的影子也看不到。无奈,科长拿起手机,拨通了管事员办公室的电话。终于,找到了该企业现任主办会计的联系电话,几经周折,我们才知道该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在武进湖圹镇纺织工业园内。
调账小组立即驱车前往该企业的经营地——湖圹镇纺织工业园。虽然谁都没有多说什么,但是,大家心头都明白一点,由于基本信息的错误,我们已经打草惊蛇。
保证据当机立断
调账正常进行,由于已经打草惊蛇,延误了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的最佳时机,调账人员除调到该企业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的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查账所属期2003.1.1-2005.4.30)外,只获取了几本仓库坯布入库台账。
虽然收获并不大,但我们依然循序渐进,一丝不苟。对在调账过程中,获取的几本仓库坯布入库台账,我们当机立断,现场责成企业当事人写下书面证明,证明在此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调取的由本人登记的笔记本、台账都是真实的,记录的业务是真实的,笔记本、台账上记录的数字是真实准确的。这样,我们及时地将在第一时间获取的资料固定成事后需要补税的证据资料。
回到单位后,我们及时将获取的几本仓库坯布入库台账上的数据和企业申报销售的开票数据录入电脑;一方面深查细究,认真对该企业的有关财务数据、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初步分析,以该企业2003年度数据分析为例:
该企业2003年度销售收入1625万元,销售成本1588万元,毛利率2.28%;生产成本领用棉纱、涤纶丝1655.4万元,结转产成品1740.7万元,产成品的耗纱率95.1%;期初存货23.7万元,期末存货193.7万元,期末存货增加了170万元;销项税金276万元,进项税金285万元,应纳税金0元,已纳税金1万元,期末留抵税金10万元,税收负担率0%(这是报表数字);扣除期末存货增加的因素(期末存货增加了170万元,当期实际提前抵扣未耗用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金28.9万元),根据以上一系列数字,我们完全可以对该企业2003年度应纳增值税额作出初步估算。
已销售产成品中材料可抵扣税金=产品销售成本×产成品物耗率×增值税税率
已销售产成品中材料可抵扣税金=1588万元×95.1%×17%=256.73万元
已销售产成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产品销售收入×增值税税率
已销售产成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625×17%=276.2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76.25万元-256.73万元=19.52万元
数据分析到这一步,该企业2003年度增值税税负率也就水落石出了。根据估算,该企业的税负率仅为1.2%(这是企业当年度的实际税负率,减掉水电费抵扣、制造费用与管理费用中的抵扣税金,实际税负率低于1.2%),参照市税政处下发的纳税评估各行业税负参照值:纺织业的税负率为3.86%.由此我们开始怀疑,该企业的税负如此之低,没有问题是不可能的,难道“增值”的税款都“蒸发”了吗?
“物耗率”铁板钉钉
税负率的初步评估,已经让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初露端倪。那么,税究竟到哪里去了,偷税数额究竟又有多少?我们决定从产成品的物耗率着手。我们从因特网上查到了织布行业物耗率及价格的计算公式:
经纱用量(百米用纱量)=经密×门幅÷纱支(英制)×0.065
纬纱用量(百米用纱量)=纬密×坯幅÷纱支(英制)×0.065
经纱金额=经纱用量×经纱纱价
纬纱金额=纬纱用量×纬纱纱价
工费=纬密×工费系数(0.09)
坯布建议价格=(工费+经纱金额+纬纱金额) ×1.035
色织布成布价格=坯布建议价格+染色费用
(2005)023号江苏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便函《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中棉纺织加工的投料比也就是原材料投入额和产品产出额的比为70%,这个比率基本符合我市整个纺织行业的实际情况。
接下来我们还是以该企业2003年度的数据分析为例,在增值税销项税方面,我们不妨以纺织行业产成品耗纱率75%的标准来计算。
生产成本领用棉纱、涤纶丝1655.4万元/除以0.75=2207.2万元
根据科学计算,我们得出,该企业应结转产成品2207.2万元,(设定账面各科目期末数字是不变的)账面上少记产成品466.5万元,少记销售收入466.5万元,销项税79万元;(该企业2003年度账列销售收入1625万元,扣除期末存货增加的因素,2003年度应纳增值税额19.52万元,根据这个再来推算,该企业2003年度的税负率应该为4.7%.这也就证实了我们当初对其税负率过低的怀疑。)
根据账物相符的会计原则,我们进一步核算出,该企业在这次税务检查所属期期间(查账所属期2003.1.1-2005.4.30),有104.7万米布没有在财务账上反映。主要是将获取的几本仓库坯布入库台账上的数据和企业申报销售的开票数据录入电脑;确定这次税务检查所属期的期末库存数字是无误的,那么,这次税务检查所属期的仓库坯布入库台账上的数据减去期末库存数,再减去企业申报销售的开票数,就是该企业未申报销售纳税的数字;其次就是依据物耗率进行反算。如果是该企业瞒报销售的话,根据企业财务账上反映的布的销售价格,企业应该有一百多万元的增值税没有申报纳税。
企业瞒报销售收入的数字浮出水面!
我们没有立即作出定论,而是找相关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明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具体环节,确认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其他非正常情况发生。我们还通过获取的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这些规章制度比如计件工资制度、废品扣款制度、库存盘点制度等是否落到实处。因为,这些情况会影响到数字的准确性,只有排除了这些因素,才能按正常的核算,进行分析对比、逻辑推理和作出判断。
在上述这些影响企业瞒报销售收入数字的因素确定后,我们最终认定:该企业有104.7万米布的销售行为没有在财务账上反映,我们把这个结果告知了企业法人代表。
亮底牌心悦诚服
面对我们的告知结果,该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拒不承认。其实,生产一米布的成本究竟有多少,作为一个企业的法人,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只是,不见棺材不落泪,想着你不过只拿到了一些几本入库台账,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心存侥幸,百般抵赖。
怎么办?调账过程中我们没有获取该企业销售产品的送货单和产品出库台账,只有该企业仓库坯布入库台账上的数据和企业申报销售开票数据,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不认可的情况下,仅凭仓库坯布入库台账和企业申报销售开票资料,能否作为补税的证据?
我们及时将在查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分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在分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制定了一套政策攻心方略。一是向他宣传《征管法》第35条第六款规定: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就由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是充分利用现有已掌握的资料及证据,依据科学的计算方式,结合该企业的实际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一步步给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课”。在直接证据(台账、制度落实、非正常损耗等)与间接证据(科学的计算方式等)形成的证据链面前,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声长叹:“我认了”。
在用知识铸就的“捍税”利剑之下,一起偷税案真相大白。
我税务机关确认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在查账所属期内(查账所属期2003.1.1-2005.4.30),该企业瞒报销售货物104.7万米布,金额852.4万元(不含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44.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应补增值税144.9万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2.45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20.96万元。
我税务机关同时认为,采取隐匿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少缴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偷税。该企业年度偷税数额已达一万元以上,且超过年度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企业偷税已经构成偷税罪,我们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做专家也做杂家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偷税案告破了,我们如释重负,感慨良多。
首先,我们深切感受到,稽查人员既要是专家也应该是杂家。有一位新闻界的人士说,对新闻从业人员一贯以来都有这样一个要求:既是专家也是杂家,其实,这个要求同样适应我们稽查人员。知识经济时代,税收知识,财务知识,计算机枝术,不懂绝对不行,不仅如此,一名优秀的稽查人员,还应该懂得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在多年的稽查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掌握了各行各业的生产专业知识,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才能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有效检查方法,有的放矢地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没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我们又如何在狡猾的偷税者面前亮出“捍税”之剑。对此,我们应该组织稽查骨干有针对性的,对在常州具有普遍性的行业,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以便在稽查工作中,以点带面,提高稽查工作效能。
其次,我们深知,查处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通过查处给“税耗子”们以强大的震摄和警示;同时,以查促管,强化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和对纳税人的管理。就本案暴露出的一些信息,想从稽查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金税工程”的开票数据信息,应该成为“税务稽查”的共享资源。
在查账过程中,经常采用到“详查法”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进行税务检查。因调账方法的到位,获取纳税人账外资料的机会较多,这样就需要将纳税人已开票的货物品名、数量等与账外资料的数据一起输入电脑进行比对轧差。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说,纳税人金税工程开票系统的数据从国税局信息中心导出后,依然保留有纳税人已开票的货物品名、数量等信息,为税务稽查人员共享,我们的稽查工作效率将会大大提高。
(二)、准确的税务登记基本信息,是“突击检查法”中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必备的前提条件。在稽查工作中,象本案例这样企业登记地址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但影响时效,而且容易给违法分子留下了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可乘之机,不利于我们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迅速及时、以快制胜的目的。
(三)、税务稽查中核定税额纳税,应成为打击偷税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
核定税额纳税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征管法》规定在六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第35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就由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通过XX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偷税案例,不难看出,该企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假如在调账时除了正常核算的财务资料外,没有获取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我们是否可以采用核定该企业的应纳税额纳税,行使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呢?“突击检查法”在常州国税系统已经施行了有2年之久,战果辉煌,但部分不法的纳税人也已有了“免疫力”,他们的偷税手段更呈现出科技化、复杂化和隐蔽化,如何运用《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