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红利”为实物 偷逃个税受处罚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市某纸箱厂投资人王某和李某变相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了税务处理,除依法追缴税款7660元外,并处以应纳税款1倍的罚款。
1月上旬,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一封群众匿名举报信,声称该市某纸箱厂涉嫌偷税行为,请求税务机关查处。
接到举报后,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立即成立了稽查领导小组,并派出稽查员小耿和小苏专门负责此案件的调查取证。他们二人首先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阅了该厂的纳税申报资料,通过网上查询,得知该厂是一个两人出资兴办的企业,主要生产纸箱和从事食品包装,纳税情况一切正常。于是,二人决定到该厂查阅相关账目。当二人来到厂里并说明情况后,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财务负责人张某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按要求提供了相关账目,同时对厂子的经营状况向稽查人员进行了介绍。
由于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写得含糊其辞,稽查人员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所以二人只好耐心地一点一点地进行“搜索”。通过查看该厂的应收、应付款账目,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这时,二人心中打起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难道是固定资产账有问题?通过查看固定资产账目,他们发现2006年12月份,该厂新购置了一些电器,分别是背投电视2台、柜式空调3台、高级组合音响2台。可他们在该厂办公室和财务室这两个显眼的地方,一件电器也没见到。于是他们对这些电器的使用去向向财务负责人张某进行了询问,并要求一一进行核对。
张某一时有些慌张。当张某故作镇静地带领稽查人员来到会议室,稽查人员只看见了1台背投电视和1台空调,其余设备都没有看到。看到稽查人员犹疑的神情,张某赶紧说,其余的电器在另一间屋子里放着,只是拿钥匙的人有事请假了。张某说话时的表情掩饰不了内心的惊慌,这一切均被稽查人员看在眼里,二人立即断定问题就在这里。
于是,稽查人员要求厂方现场通知拿钥匙的人立即开门接受调查,并就相关政策向张某进行了讲解。眼看纸包不住火,张某无奈只好如实向税务人员进行了交代。
原来,法定代表人王某和李某共同出资办厂时,协议每年到年底进行分红。根据经营情况,2006年二人应分得红利近4万元。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王某以领取实物的方式拿走了1台背投、1台空调、1台组合音响,李某拿走了1台空调,1台组合音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经核定,1台背投电视的价格为9500元,1台空调的价格为6800元,1台音响的价格为7600元。因此,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780元,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80元,二人共计7660元。于是,税务机关除按规定追缴其应纳税款外,并处以1倍的罚款。事后,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表示没有异议,并如数补缴了税款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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