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有色金属矿资源税恢复全额征收
据国内媒体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对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钼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也作了调整:一等税额标准也作了调整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来每吨2元调整到每吨6元。
据了解,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对暂缓征收的金属矿产品开始征收资源税。这期间,考虑到当时应税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国家曾于1996年7月1日开始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而对铁矿石资源税则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目前,随着国际市场金属矿产品价格的不断走高,相关企业效益开始好转,因此国家决定调整金属矿产品资源税政策。
对于此次国家调整部分资源税政策,有关专家表示,过去减征资源税促进了有关行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和对资源需求的加大,加之国内资源利用效率普遍偏低,矿产资源供需方面的矛盾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此次调整将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