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的赠品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问:商业企业的赠品是否可抵扣进项税,赠品随产品销售?
答:根据财法字[1993]第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您公司赠品随产品销售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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