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福利费是否交纳个税
问:我单位属建筑工程企业,与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代扣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并且平时不在单位发工资,也不在单位报费用,工资包含在工程款里。前天每人发了1000元的现金,属于职工福利。问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交,他们的工资还没有达到1600元,该怎么办呢?我们这里开劳务费发票按照综合税率4.74%(营业税3%,人个所得税1.38%),比如我们的工程款为100万元,是不是合并工程款后为1001000元*4.74% 还 是按照1001000元*1.38%,还是1600元*10%扣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建筑工程企业发的属于职工福利的1000元,应属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职工福利的1000元不属于工程承包款,我们理解此1000元不应计缴营业税。对于贵公司所在地开具劳务费发票按照综合税率4.74%扣缴税款,我们没有查到相应的规定,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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