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一一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一一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企业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其中,企业按照短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短期薪酬,按照长期奖金计划向职工发放的奖金属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 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给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
二、所得税的处理
01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应该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款。
0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对于单位给高温作业人员发放的高温津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据实扣除,对于单位给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规定扣除。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