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问题
【提问内容】请问:同一个法人的关联企业,甲有一处房产,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乙单位没有产权,无租使用甲的房产,甲已全额交纳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70%*1.2%),并且,甲乙两个单位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注册,现在税务部门检查认为:乙单位的一部分实际经营地在甲所在的房产坐落处,两个单位签定的协议为无租使用,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应有乙单位补交所使用的房产的面积的2/3的房产税,即按房产原价值的2/3*70%*1.2%补交纳,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
【专家回复】会员您好: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理,应该是您司,即无租使用单位纳税,而不是由免税单位纳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40号)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计算错误已经缴纳了房产税,可按《征管法》规定申请退税,您司应该向税务机关补交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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