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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运输业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8/10/07 11:25:30 字体:

  问:请问老师,涉外运输的企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普通企业有什么区别?另外,过节给职工发放现金100.00元,这样做可以吗?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能做为福利费处理吗?

  答:您好!涉外运输的企业,您指的是运输业务涉外是吗?企业本身还是国内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特别的地方,就是涉及到远洋运输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的规定,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文件中第二条,现在的统一扣除标准应当是2000元/月。

  过节给职工发放的现金,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核算,不属于福利费,应当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责任编辑:琪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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