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过渡税收优惠政策
问:老师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经营地为某市A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得税税率为15%,已过两免三减半期,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今年实行过渡期所得税税率为18%,现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在该市市区B区租赁了一个厂房进行生产,生产规模比原来的还要大,请问在该市市区B区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所得是否也能享受18%的所得税税率?请给出文件依据!谢谢!
答复:您好:
由于跨区了,要办理税务登记,这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是2007年3月16日之后成立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过渡政策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再问: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政策在线答疑记录中,缪慧频司长也明确回复了此问题三十二、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2007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过渡税率?
答复:总机构享受过渡税率优惠,但2007年3月16日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过渡政策的规定,不能享受过渡税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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