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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要签购货合同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转载请注明 编辑: 2008/05/21 09:55:44 字体:

  问:老师您好!

  我们公司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先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我们准备了相关资料递交广州税务局,经过审查后,税务局要求我们提交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但是我们分公司是直接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经过总公司采购,分公司分销。税务局还要求以后拿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总公司要开发票给分公司,那这样该分公司没有意义了,只要开个办事处就可以了。请问老师广州税务局这样要求对吗?是不是有如此相关规定?具体条例是什么?

  答:您好!

  《征管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视同销售的第三款提到,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从您的表述来看,分公司设在广州,总公司不在广州,那么应该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分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纳税人,对于与总公司的业务活动来看,会涉及开票的相关操作,所以税务机关会要求提供相关合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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