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问:我厂今年购买了设备并实施了土建工程,这些资产的用途是用于技术改造,请问如何判断一企业的投资是税法所规定的加计扣除的投资?如果用于技术改造的资产是固定资产,那税前扣除的处理是不是这样:帐面列支折旧费,另外的50%在申报表中反映?
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上述文件看出,目前可以加计扣除的是研究开发费用,但是没有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我们认为上述设备和固定资产能否加计扣除,尚需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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