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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建房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转载请注明 编辑: 2008/05/29 15:12:18 字体:

  问:某某单位出地皮,职工集资建房出租,他们与个体商户签定的租赁协议是某某管理委员会,在税务机关申报的名称是以某某工会的名义申报营业税。每年给职工发一定的金额,在帐本上作的是冲减职工集资额,我认为是发放的是红利或是集资利息,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他们硬说没有分红,等集资款返还完了后,发的钱才是红利,我没有说税服他们的依据,请问老师谁说的对?请给出依据,谢谢!

  如果以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申报纳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

  答:您好!

  我认为上述业务的实质:企业出地,职工出钱合作建房后由企业代为出租,只是以工会的名义出租,由企业和职工分成,每年发放的一定金额是职工取得的出租收入,不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同时企业也涉及营业税、所得税。

  如果是集资建房,一般是指职工住房,而不是用于出租,必须要有当地政府的批文,如“有市发改委建设计划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还需要有集资建房计划、有个人集资交款收据及单位补贴存款证明。以此为突破点,不符合此要求,肯定不是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审批各地均有文件可参照。

  无论是工会,还是管委会,它有生产经营活动,均应该申报,工会是企业内部机构,是代企业和职工管理出租房屋,我认为还是以企业的名义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

  上述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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