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缴纳的相关政策
问:老师您好,我们集团公司下属一个担保公司,在2005年收购了一个国有企业,承担了该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该国有企业有一块土地,我们成都市在06年出台一个“东调政策”,只要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如果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被成都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回拍卖),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免税,但是土地价值增值了几倍,问题:该土地所在地税务所要我们缴纳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从我掌握的相关政策来看——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不征收印花税的,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 、该不该缴纳印花税?若交纳的话,请说明相关政策和条例2、若不缴纳印花税,有啥相关政策?谢谢!
答:您好!
两个问题实质为同一问,印花税肯定是需要缴纳的,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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