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超市的赠送赠品行为汲税问题
问:A公司是一家办公用品的超市,定期会开展赠送赠品给老客户的业务,这些赠品是A公司采购入库的商品,在赠送时我作如下的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宣传费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请问涉及增值税是不是以上的处理处理?
2:以上的营业费用—宣传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3:如果我的理解不对那么应该如何处理?
答:您好!
1.应该作销项税额,理解为将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视同销售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是视同销售的行为。
2.应该作为业务宣传费,按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参见上述分析。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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