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以前年度的税金有哪些处罚
问:补交以前年度的税金有哪些处罚?如补交04年的税金,金额2万元,要交多少罚款,滞纳金?
答:您好:
首先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偷税行为造成的,如果是:那么根据《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对于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交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交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这要计算偷税比例=偷税税额/应纳税额(含应缴已交的各种税和偷税未交的,不含教育费附加),以下是根据《刑法》来确定的:
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说哦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滞纳金要交的,按照税款*每天万分之五*滞纳天数得出,滞纳天数是从这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止,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以上只是硬性的规定,其实有时候和税务机关的人为处理也是有关系的,假如您这个税法是不小心漏缴了,税务和审计还有本企业的财务人员都没有发现,又怕以后查出,这种情况就是企业非故意的,有时候税务处理起来就比较符合情理。
您看看是否明白。如有不明白咱们再交流。
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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