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买一赠一”行为的税务处理
问:商业企业“买一赠一”促销活动,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营业费用”“贷:库存商品”,该行为在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零售企业“买一送一”是否可按此条规定认定为“广告、样品”而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商业企业为达到促销目的捆绑销售,不应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