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财产损失审批前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导致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8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5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6000
2008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 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40000)×17%=40800(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扣除原来计入损益的56000元,还应计入损益(管理费用)的损失金额:280800-56000=224800(元)。
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224800
原材料 4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6000
贷:库存商品 2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800
2008年度终了,该公司报请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除了上述的PS版商品外,还有坏账损失360000元。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250000元,在扣除预缴的230000元所得税后,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财产损失审批后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9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25%=340000(元),应补缴所得税:340000-250000=9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 13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0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残值为40000元,而2009年5月变卖收入65520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55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52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000
贷:原材料 40000
这样,2008年度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时,估算的残值小于实际残值而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2009年度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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