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雇主责任险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问题】
企业取得雇主责任险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发生的保险费属于财产保险,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属于福利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而取得的专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综合上述所有规定分析可知,企业取得雇主责任险的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