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定累积带薪缺勤的财税处理
小编絮语 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我国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休假权利,企业在职工法定缺勤期间内,应给予职工一定的缺勤补偿。《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根据带薪权利能否结转下期使用,将带薪缺勤可以分为两类:非累积带薪缺勤和累积带薪缺勤。 |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如果本期的权利没有用完,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带薪缺勤计划予以支付。
既定累积带薪缺勤是指有些累积带薪缺勤在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权利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就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企业在确认职工现金补偿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成本费用,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计带薪休假”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应该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企业跨年度未实际支付而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该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作为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乙公司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制度规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12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2个日历年度。该公司带薪休假是以先进先出原则为基础,即首先从上年结转的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再从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在2年末,公司将对职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按日工资支付现金。以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为例,其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每月有20个工作日。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
①假定2009年1月,该名职工没有休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分析:该管理人员每月享受一个带薪休假日,本月该职工没有休假,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应当确认一项负债,但是税法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未享受的带薪休假不予确认,即由累积带薪缺勤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为300元,计税基础为0,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6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00
——累积带薪缺勤 3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300×25%)
贷:所得税费用 75
②假定2009年2月,该名职工休了1天假。公司应当确认2月份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反映职工使用累积权利的情况,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6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000
——累积带薪缺勤 300
同时确认2月份累计带薪缺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300×25%)
贷:所得税费用 75
另外,公司带薪休假实行先进先出原则,该职工2月份享受的1天休假为1月份累计的假期,所以应当作转销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300
贷:管理费用 300
同时转销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借:所得税费用 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③假定第2年末(2010年12月31日),该名职工有5个工作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公司以现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500
贷:库存现金 1500
借:所得税费用 375 (15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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