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
因为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在5月31日前完成。
但是鉴于今年四、五月国家出台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对企业汇算影响较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7号),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山东省地税局也通知青岛地税局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期至6月15日结束。请企业与自己主管税务局联系,确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后期限。
对于已经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企业,如发现申报有误,或因新政策出台后,申报数据发生变化,可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未能在今年汇算清缴期申报完成处理依新规
企业所得税资产税前扣除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近期出台,如果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今年的汇算清缴期无法完成申报扣除的情况,可以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与原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相比,88号文件对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扣除的原因不再区分是谁的责任,对未“按期扣除”强调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补扣。
企业重组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出台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两个文件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关于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将企业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两种,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满足的条件,并对跨境重组的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进行了特殊约定。
关于企业清算的税收政策,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
二是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一律视同实现;
三是清算所得不适用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被清算的企业不能适用税收优惠,但是继续存在的股东依然可以享受法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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