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处置损失的税务处理技巧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要么产生投资收益,要么导致投资亏损,其中股权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持有损失和股权处置损失。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都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例】甲公司2001年度协议转让一项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取得转让所得120万元,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为80万元。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当年股权转让所得中120万元可以冲减投资成本,其投资损失80万元应作当期纳税调整,并从以后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转让所得中结转扣除。如果甲公司在5年内对其投资损失中的80万元未扣除或未完全扣除,则可在2007年度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的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由于资产损失扣除政策属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业对于发生在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的股权投资处置损失,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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