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之疑难业务分析与计算
【问题】
2009年4月,鸿兴公司委托中信税务师事务所对该企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鉴证。税务师事务所经对鸿兴公司的账务进行审核,取得如下资料:
1.该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000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4000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800000元,销售费用300000元,管理费用500000元,财务费用2100000元;投资收益金额900000元全部是从境外甲企业分回的股息。甲企业位于A国,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预提所得税税率10%。鸿兴公司持有甲企业的股份为40%。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0000元。鸿兴公司已经根据会计利润,依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1250000元。
2.审核“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明细账,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将外购的200台电暖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职工人数共计200人,其中30人属于管理部门人员,其余为生产人员。购进发票注明含税价格为每台1170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电暖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发放并结转成本时:
借:管理费用 35100
生产成本 198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34000
3.审核“管理费用”明细账,账面记载当年发生技术开发费200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0元。
4.审核“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核算2008年度通过希望工程向某小学捐款200000元。
5.其他资料没有问题。
要求:根据给出的资料,简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并计算应当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应补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解答】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计算过程如下:
(1)将分回股息还原为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900000÷(1-10%)=1000000(元)。
(2)将税后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1000000÷(1-20%)=1250000(元)。
(3)抵免限额=1250000×25%=312500(元)。
(4)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250000×20%+1000000×10%=350000(元),大于312500元,所以抵免税额为312500元。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首先,由于境外所得通过主表第31行和第32行单独补税,因此,将900000元从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以避免境外所得重复课税。
其次,将抵免限额312500元填报在主表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将抵免税额312500元填报在主表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2.(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对于外购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关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上述业务2008年度按下列办法填报:
首先,将200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收入,申报在主表第14行作纳税调增处理;将200000元作为视同销售成本,申报在主表第15行作纳税调减处理。
同时,应当将20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注: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后,被合计到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3.(1)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加计扣除50%,通过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00×50%=1000000(元)。
(2)业务招待费的调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50000000+200000=50200000(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50200000×5‰=251000元,大于400000×60%=240000(元);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40000(元);应当通过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400000-240000=160000(元)。
4.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5000000×12%=600000(元),大于200000元,实际公益性捐赠额准予全部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5.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200000+160000)-(900000+1000000+200000)=3260000(元);
(2)应纳所得税额=3260000×25%=815000(元);
(3)应补所得税=815000+(312500-312500)-1250000=-435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额超过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差额,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经纳税人同意,也可以抵缴下年度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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