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服务:法律制度下的理想
(一)本世纪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税收征管法》,第一次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作为一项实实在在的义务写进法律条文,从而将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从高高在上的政治伦理落实推进到了真切实在的法律制度的轨道中,使税收服务实现了政治道德与法律实践的统一,既宏大又入微,既抽象又具体。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说法,人民甘愿把自己与生俱来并靠私力救济的一部分天赋权利让渡给政府、组成国家,使其凌驾于自己之上,接受其管理,目的就是要依靠国家的公权力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利,而不是使其成为损害自身权利的异己力量。政府机关的一切活动,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公共服务,都无一例外地服从和围绕这一目的来运转。背离了这一目的,就违背了人民的神圣委托,失去了权力运行的正当性。税收服务作为税收这一政府活动的组成部分,毋庸置疑应以保护、促进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和调节社会分配,税务服务工作服从于并贯穿在税收的这三项职能的履行中。税收管理与服务目的的一致性,决定了管理与服务的一体化,要求按照既定的标准既不多收也不少收税收收入,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增强对民生利益的有效保护,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目的的实现情况,应当成为衡量税收服务工作是否合格是否称职的根本依据。当然,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这一目的的完成情况应该从定性和定量以及其他方面进行细化分解,设立若干指标,使之避免宽泛和笼统。
(二)税法和政策为税收服务工作确立了一些基本的规则:法治、公开、公正、文明、廉洁、效率以及接受监督。
法治,意味着善法之治。善法同恶法相对,其立足点是保护和增加人民群众的权益而不是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切实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而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制定税收法律。法治意味着在宪法的原则下,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或者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法治原则否定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自行制定规章制度,否定自我授权,只要法律不禁止,就要允许并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种自主决定和活动。法治意味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税,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规则办事,循规蹈矩不逾矩,提示着即使是为纳税人服务也不得任意突破法律的框架,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治,意味着违法侵权之举能够得到法律的纠正,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纳税人一旦认为自己受到了税务机关的不当损害,有权并且切实得到法律的救济。要求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准确地确定纳税人,按照既定的税率和程序征收税款,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的负担,及时完整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侵害和剥夺纳税人的税收权益。
公开,就是要求税收管理和服务的税收政策依据、实施过程、实施结果以及税收收入的运用情况公开,不搞秘密行政和内部操作。只有公开,才能让人们全面了解政策法律,增强预见性,按照政策的引导合理地进行筹划调整,趋利避害,实现税收法律政策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只有公开,才能使人们有可能利用税务机关掌握的经济信息、税务信息,为各项决策乃至日常工作生活提供必要凭依,助力经济和社会发展;只有公开,才能为人们有效地检视税务机关的办事能力、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提供载体和窗口,增加透明度,不断改进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只有公开,让社会各界真实了解和客观评价税收政策的运行状况,让纳税人、负税人看到自己缴纳、负担的税款得到正当高效地使用,才能增进社会各界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他们主动支持税收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当然,只有渠道通畅,内容充实,经常持久,公开才不致成为一句仅是挂在嘴边用来糊弄人的空话。
公正,追求的是秉公办事、正大无私。政府机关接受人民的委托执行法律、实施社会管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必须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来制定税收管理政策和措施,决不能颠倒主次,把自己的需要凌驾于人民群众的利益之上,不能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以外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公正,要求税务干部必须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政策,不分亲疏远近,一视同仁,决不能在公的名义下夹带私货,行一己之私。
文明,亦即现代文明。现代文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平等。平等意味着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虽然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税务干部与纳税人是平等的,执法者既不拥有特权,纳税人也不低人一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人格,要求税务干部必须具备现代文明礼仪规范,尊重纳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热情待人,平等待人,礼貌服务,坚决杜绝冷言冷语和居高临下的一切作派。现代文明是开放的、发展的、进步的,认同管理与服务融为一体,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摆脱把管理与服务生硬对立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把为纳税人服务转化为自己工作伦理的重要内容,使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并自觉地努力实践。
廉洁,强调是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决不能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追求自己的私利,决不能利用职务之便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破坏廉洁,势必侵害纳税人的利益,与服务的高尚目的背道而驰;破坏廉洁,势必败坏税务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影响税收职能的发挥和税收法律的实施,无法产生税法本应达到的效果。廉洁,要靠外在纪律制度的强有力约束、必要惩处,但更要靠内心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指引。
效率,从来都是与成本密切相关。时间是成本,只有节省纳税人的时间,加快工作节奏,才能使纳税人有更多的时间从事生产、加强管理。金钱是成本,只有不断降低企业的成本消耗,才能增加资本、劳动和资源等生产要素的有效利用和结合,促进纳税人财富和社会财富的创造。加快工作节奏,降低纳税成本,税务机关必须树立社会整体观念、大局观念,把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统筹考虑,认真整合自身的资源,科学确定和理顺工作流程,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省工作环节,创造便利条件,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耗费。
税收服务与税收管理相伴而生,是税收执法权、税收职能的一体两翼。与执法管理的不可分割性,与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相关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性,使税收服务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政领导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个别监督。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也包括由下而上的监督和横向的监督。换言之,只要是合法的符合社会进步趋势的监督要求和监督形式,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都应该接受。一旦失去监督,拒绝批评,税收服务就会固步自封、迅速僵化,失去前进的鞭策和动力,法治、公开、公正、文明、廉洁、效率的原则难以良好践行,最终异化成一种超人的绝对权力。
(三)税收服务工作如同我们生活中的其他万事万物一样,受到传统文化、自然环境、民情、外来因素和所处时代的影响、熏陶和限制,生成了她现在的模样。税收服务工作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纳税人的需要、发达国家的先进状况为税收服务显示了一幅未来的图景,促使她无时不处在需要与可能、理想与现实的挣扎与奋斗中,一方面追求跑得更好更快,另一方面传统制度、习惯思维的惯性又在牵制着她,现有条件规制着她。只要坚守理想,着眼未来,脚踏实地,建筑师们的灵感和丰富想象总能在坚实大地的支撑下,建作耸入云天的高楼大厦。借口条件不具备,满足于现状,不敢突破,服务工作就会永远在原有的水平上徘徊。
理想的美好图景和优美乐章,不会从天而降,需要我们精心地描绘,一个音符一个音符地谱写。我们要围绕税收服务的目的,在分析评估现有水平状况的基础上,高标准地构建税收服务的基本体系:目标系统、决策管理系统、运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树立现代服务理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依托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正的执法和高效专业便捷的辅导服务,随时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想法和真切需要,立足现实情况,创造条件,逐步满足,既要满足于一般性的普遍需要,又要注意提供特别化的个性服务;要广泛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先进国家的理念、经验和做法,敢于拿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要眼光向内,盯住自己,激发每一个执法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自我加压,勇于查找和承认工作的不足,在目标的指引下,制定有效措施,快速地提升服务水准。税收服务作为一个综合性的工作体系,需要统筹考虑,科学安排,但她从不拒绝点滴的细节改进。坚持不懈地些许改进,日积月累,定会给人焕然一新之感。
当然,相比道德,法律之下的要求是最基本的底限。对于税收服务我们决不能只是以法律的底限来要求自己,而应该有更高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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