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拨款,比如对农业、教育、医疗、环保、科技等领域的资金投入,具体可表现为财政补助、专项财政补贴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如果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不管是从获取目的,还是从资金性质等角度分析,该项收入都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虽然财政拨款也是一种收益,但按照可税性原理,如果一项收益具有非盈利性或公益性,就不应该对其征税,因此不应对财政拨款征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一方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或具有非营利性,或具有公益性及公平性,从而不具有可税性;另一方面,两者多属于财政性资金,都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基于“征税者不对自己征税的原理”,两者也具有不可税性。
虽然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也不具有可税性,但它在性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是国家基于经济效率、社会公平、政治稳定等政策性的考虑,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进一步说,它是一种税式支出,即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可简要归纳为: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这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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