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明确界定

来源: 编辑: 2009/08/27 15:05:48 字体: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当前房产税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可以看出,由于各种不同情况的存在,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有可能成为房产税的实际纳税人。

  笔者建议,将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界定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对于出租房产的,规定承租人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出租人已缴纳税款的除外),对于无租使用和其他不能确定纳税人的一律规定由使用人缴纳税款,以此来解决纳税义务人不明确的问题。

  另外,建议将房产税计税依据设计为房产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的多少征收房产税,不再按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税率借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采用定额税率,按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税率,解决重复征税和纳税人税负不公等问题。

责任编辑:紫菁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