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的实施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影响
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印花税法与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发生很多新变化。那么,企业转让持有的基金是否缴纳印花税呢?下面从头给大家梳理如下:
一、执行印花税暂行条例阶段
投资者买卖基金:暂不征税——免征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企业转让持有的基金应缴纳印花税,但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1998年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字〔1998〕55号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00年1月31日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字[2000]8号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继续出台政策予以延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第二条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财税[2001]61号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三条规定,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上述仅规定了开放式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之后又出台财税[2002]43号,仅将封闭式基金的印花税政策延期一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2002]43号)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2]43号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过了一年才出台财税〔2004〕173号政策,明确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具体规定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执行印花税暂行条例阶段,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是否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通过持续出台相关政策,经历了暂不征收印花税和免征印花税。因此,投资者买卖基金行为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但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予以暂不征收印花税和免征印花税。
二、执行印花税法
投资者买卖基金: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印花税法没有将基金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印花税法实施后,投资者买卖基金不征收印花税。这与执行印花税暂行条例阶段的规定是不同的,大家需要注意。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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