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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理解

来源: 编辑: 2009/09/01 10:45:02 字体: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管辖一般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范围的规定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一、关于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关于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原则为:人民法院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一致;法院管辖区与当事人有一定联系;诉讼标的地与人民法院管辖区相一致。所以,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情形是指:

  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意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对共同管辖有如下规定:

  ①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动产跨连两个法院辖区,该两法院均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相对上述法定管辖而言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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