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负担和税收负担能力?
税收负担和税收负担能力是两个互有联系的不同概念。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税收负担是指负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国家征税而形成的一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税收负担的主体是负税人。而税收负担能力,则是指负税人所具有的承受国家税收负担的潜在力量。
两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离开了国家所加在负税人身上的税收负担,也就谈不上负税人承受这种负担的税收负担能力的问题;反过来,离开了税收负担能力,税收负担也就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和不可衡量其轻重的东西了。例如,一个负税人如果没有任何税收负担能力,那么,国家要加在这个人身上的税收负担就会落空。又比如,有两个负税人,其中一人具有100元税收负担能力,而另一人具有50元税收负担能力,在他们同样缴纳了50元税收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说,前者的税收负担程度轻于后者,而不能够说两者的税收负担程度是一样的。
因此,通常衡量某一负税人主体的税收负担程度或水平,不是依据其税收负担额,而是依据其税收负担额同它的税收负担能力之间的比值大小。
当税收负担主体是指一个国家负税人整体的时候,要衡量比较该国在不同时期的总体税负水平,或者不同国家在同一时期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是通过该国或有关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负担总额,与其相应时期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之间的比值大小来观察。当税收负担主体是指一国的某个阶层的时候,要衡量在不同时期的税负水平变化,一般是通过该阶层在某一时期的税收负担总额,与其相应时期从国民收入分配中所获取的份额之间的比值大小来观察。至于衡量某个企业主体在不同时期的各税种负担水平的变化,则一般是通过该企业在某一时期的某个税种的负担总额,与其相应的税基的比值大小来观察。
税收所要研究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首要的就是税收负担和税收负担能力的问题。即:在总体上,国家打算向纳税人课多少税和纳税人有可能缴多少税;在区别对待上,国家打算向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经济实体分别课多少税,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经济实体有可能向国家各缴多少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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