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税收与税收套利
美国学者Scholes等人提出了显性税收(explicit tax)与隐性税收(implicit tax)的概念。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等按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隐性税收则被定义为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所不同的是,一种资产在税法上有优惠待遇,另一种资产则没有任何税法上的优惠。与显性税收完全不同,隐性税收的产生导源于市场。在一个给定的市场环境当中,不存在税法的限制和交易成本,两种资产的初始税前投资回报率相同且均为无风险资产,所不同的是他们面临着不同的税率。由于一种资产的税前回报率高于另一种资产,因此会吸引投资投向税收待遇较为优惠的资产,从而使其价格上升,投资回报率下降,直到两种资产的税后投资回报率相同,这种趋势才会停止,实现均衡。隐性税收是开展税收筹划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不仅包括显性税收,同时也包括隐性税收。总税收(显性税收+隐性税收)的降低才是理想的。
尽管市场达到均衡点以后,边际投资者对两种资产的选择是无差异的,但市场上仍有相当一部分非边际投资者,他们之间仍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而受益。非边际投资者的存在,从理论上导致了税收套利行为。税收套利,简而言之,就是在总净投资为0的前提下,通过一种资产的买进和另一种资产的卖出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此前美国的许多企业都通过持有公司所有的生命保险(Corporate Owned Life lnsurance)转移收入。具体而言,就是由公司为雇员购买许多份生命保险,然后再使用贷款资金支付保费,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贷回应支付的保费。由于借款利息在每期发生时即可获得扣除(不论有没有支付),而每年投入保单的资金则不必立刻交税(按规定保单在获得现金时才需要纳税),因此,公司只要每年将相当于投资收益的资金用于保费,就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这样通过持有保单就可以获得税收收益。
在上述例子当中,购买保单就是一种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因为只有当保单兑现时,才需要纳税。在此之前,均不必纳税。纳税人通过将须在当期纳税的收益转换为延期纳税的保单,就实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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