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共享12捐赠优惠政策
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文件使得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条款得以真正实施。此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都可以享受12%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公益组织享有捐赠税收优惠的待遇,但公益机构必须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获得“合格”,或者在社会组织评级中获得3A以上(含3A)的等级,方有资格获得这一优惠待遇。
三部门联合认定公益性机构
根据《通知》,公益性机构须分别向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查合格后,三部门将定期公布名单。
这其中,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年检合格机构 方享有优惠资格
《通知》的第四条曾提到,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都可以申请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也就是说,除依法登记外,公益机构还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申请捐赠税收优惠待遇。
条件包括:(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除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引人关注的是涉及到公益机构自身建设的几个条件。
简言之,那些发展运作良好的,未受到行政处罚,年度检查合格或者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含3A)的,方有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