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投资新办企业税收优惠多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的六项措施》,市国税局近日出台12条措施,以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
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限由原来3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
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月核定票量一次供应,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兴办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一律不予征税;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当月缴纳税款当月办理退税。
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投资固定资产中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企业,从2009年度起,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涉税事项(除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对照条件自行享受,不需履行任何审批和备案手续。
积极向上级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在出口退税指标到位的情况下,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当月内审核审批完毕,并将退款书送达金库;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新办的外贸出口企业,在受理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的新办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对新办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出口货物,改变原来“每月申报审核、一年办理一次退税”的办法,实行“按月审核审批、按月办理退税”。
放宽对各类投资商来扬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限制,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出口允许退税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只要符合国税函[2002]第1170号所列举的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加大服务调研的力度,经过调研,将逐步提高来扬投资A、B类出口企业比重;扩大来扬投资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实施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来扬投资出口企业,按“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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