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2009年~2012年,云南将对经营困难但不裁员、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核定征税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自2009年起,对入驻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
云南的非公有制经济存在总量较小、企业规模偏小、创新能力较弱等问题。2008年,非公有制经济虽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但外贸进出口额仍保持较高增速,比云南省平均增速高6.2%。2008年,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有97.6万户,其中私营企业为11.6万户,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工业增加值806亿元。
上一篇: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减免资源税